严教师师德,做“四有”好老师 主题教育学习资料

严教师师德,做“四有”好老师
主题教育学习资料
人事处
2025年 11月
目 录
1.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摘编) 1
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编) 2
3.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摘编) 3
4.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节选) 4
5.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的信(全文) 12
6.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摘编) 14
7.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9
9.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37
10.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46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48
12.淮北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63
13.淮北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74
14.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80
15.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86
16.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88
17.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91
18.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98
19.淮北师范大学日常业务报销细则 108
20.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典型案例汇编 12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摘编)
在实践中,我们就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这是我们对我国教育事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来之不易,要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教师无上光荣,每个教师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这份职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要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加强教师待遇保障,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2024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编)
“四个相统一”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神圣使命。传道者自已首先要明道、信道。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摘编)
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要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要坚持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以透彻的学理分析回应学生,以彻底的思想理论说服学生,用真理的强大力量引导学生。要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之中。要坚持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传导主流意识形态,直面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要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用科学理论培养人,重视思政课的实践性,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学生立鸿鹄志,做奋斗者。要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落实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材施教。要坚持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思政课教学离不开教师的主导,同时要加大对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的研究,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要坚持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注重启发性教育,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在不断启发中让学生水到渠成得出结论。要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节选)
(2014年9月9日)
每个人心目中都有自己好老师的形象。做好老师,是每一个老师应该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每一个老师的理想和追求。我想,好老师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各有千秋、各显身手,但有一些共同的、必不可少的特质。
第一,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陶行知先生说,教师是“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学生是“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老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责任。正确理想信念是教书育人、播种未来的指路明灯。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正确理想信念的人能够成为好老师。唐代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第一位的。一个老师,如果只知道“授业”、“解惑”而不“传道”,不能说这个老师是完全称职的,充其量只能是“经师”、“句读之师”,而非“人师”了。古人云:“经师易求,人师难得。”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是“经师”和“人师”的统一,既要精于“授业”、“解惑”,更要以“传道”为责任和使命。好老师心中要有国家和民族,要明确意识到肩负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
我们的教育是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党和人民需要培养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好老师的理想信念应该以这一要求为基准。广大教师要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要注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好老师应该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积极传播者,帮助学生筑梦、追梦、圆梦,让一代又一代年轻人都成为实现我们民族梦想的正能量。
广大教师要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润物细无声地浸润学生们的心田、转化为日常行为,增强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价值选择能力、价值塑造能力,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老师的人格力量和人格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条件。“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老师对学生的影响,离不开老师的学识和能力,更离不开老师为人处世、于国于民、于公于私所持的价值观。一个老师如果在是非、曲直、善恶、义利、得失等方面老出问题,怎么能担起立德树人的责任?广大教师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引导和帮助学生把握好人生方向,特别是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师者为师亦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老师是学生道德修养的镜子。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
师德是深厚的知识修养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教育培养,更需要老师自我修养。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应该是每一个老师的不懈追求和行为常态。好老师要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奉献精神,自觉坚守精神家园、坚守人格底线,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传统美德,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
好老师的道德情操最终要体现到对所从事职业的忠诚和热爱上来。好老师应该执着于教书育人。我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做老师就要热爱教育工作,不能把教育岗位仅仅作为一个养家糊口的职业。有了为事业奋斗的志向,才能在老师这个岗位上干得有滋有味,干出好成绩。如果身在学校却心在商场或心在官场,在金钱、物欲、名利同人格的较量中把握不住自己,那是当不好老师的。
现在,很多地方做老师还比较清苦,特别是农村基层小学老师很辛苦,收入不高,物质生活不是很宽裕,有些家庭负担较重的老师生活还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关心广大老师特别是生活工作有困难的老师,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老师要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精神,兢兢业业做好工作。做老师,最好的回报是学生成人成才,桃李满天下。想想无数孩子在自己的教育下学到知识、学会做人、事业有成、生活幸福,那是何等让人舒心、让人骄傲的成就。
第三,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老师自古就被称为“智者”。俗话说,前人强不如后人强,家庭如此,国家、民族更是如此。只有我们的孩子们学好知识了、学好本领了、懂得更多了,他们才能更强,我们的国家、民族才能更强。
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是老师的基本素质,其中知识是根本基础。学生往往可以原谅老师严厉刻板,但不能原谅老师学识浅薄。“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知识储备不足、视野不够,教学中必然捉襟见肘,更谈不上游刃有余。
国外有教育家说过:“为了使学生获得一点知识的亮光,教师应吸进整个光的海洋。”在信息时代做好老师,自己所知道的必须大大超过要教给学生的范围,不仅要有胜任教学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广博的通用知识和宽阔的胸怀视野。好老师还应该是智慧型的老师,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
陶行知先生说:“出世便是破蒙,进棺材才算毕业。”这就要求老师始终处于学习状态,站在知识发展前沿,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充实、拓展、提高自己。过去讲,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要有一桶水,现在看,这个要求已经不够了,应该是要有一潭水。
第四,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教育是一门“仁而爱人”的事业,爱是教育的灵魂,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好老师应该是仁师,没有爱心的人不可能成为好老师。高尔基说:“谁爱孩子,孩子就爱谁。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孩子。”教育风格可以各显身手,但爱是永恒的主题。爱心是学生打开知识之门、启迪心智的开始,爱心能够滋润浇开学生美丽的心灵之花。老师的爱,既包括爱岗位、爱学生,也包括爱一切美好的事物。
有人说,好老师的眼神应该是慈爱、友善、温情的,透着智慧、透着真情。好老师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应该是充满爱心和信任的,在严爱相济的前提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亲其师”、“信其道”。好老师要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播爱,通过真情、真心、真诚拉近同学生的距离,滋润学生的心田,使自己成为学生的好朋友和贴心人。好老师应该把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用欣赏增强学生的信心,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功的喜悦。
有爱才有责任。好老师应该懂得,选择当老师就选择了责任,就要尽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责任,并把这种责任体现到平凡、普通、细微的教学管理之中。正是因为爱教育、爱学生,我们很多老师才有了用一辈子备一堂课、用一辈子在三尺讲台默默奉献的力量,才有了在学生遇到危难时挺身而出的勇气,才有了敢于攻克新知新学的锐气。老师责任心有多大,人生舞台就有多大。
老师还要具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的品质。离开了尊重、理解、宽容同样谈不上教育。“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教也多术,就是要求老师具有尊重、理解、宽容的品质。这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教育力量。受到尊重、得到理解、得到宽容,是每一个人在人生各阶段都不可缺少的心理需要,儿童和青少年更是如此。一些调查材料反映,尊重学生越来越成为好老师的重要标准。好老师应该懂得既尊重学生,使学生充满自信、昂首挺胸,又通过尊重学生的言传身教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老师面对的是一个个性格爱好、脾气秉性、兴趣特长、家庭情况、学习状况不一的学生,必须精心加以引导和培育,不能因为有的学生不讨自己喜欢、不对自己胃口就冷淡、排斥,更不能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对所谓的“差生”甚至问题学生,老师更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帮助。老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重要位置,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好老师一定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理解学生的情感,包容学生的缺点和不足,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长处和闪光点,让所有学生都成长为有用之才。
我看了不少优秀教师的事迹,很多老师一生中忘了自己、把全部身心扑在学生身上,有的老师把自己有限的工资用来资助贫困学生、深恐学生失学,有的老师把自己的收入用来购买教学用具,有的老师背着学生上学、牵着学生的手过急流、走险路,有的老师拖着残疾之躯坚守在岗位上,很多事迹感人至深、催人泪下。这就是人间大爱。我们要在广大教师中、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
好老师不是天生的,而是在教学管理实践中、在教育改革发展中锻炼成长起来的。衷心祝愿每个教师都能成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学生喜欢和敬佩的好老师,希望每个孩子都能遇到好老师。
我国人口多、国土广、地区差异大,有2.6亿学生和1400万教师,搞好教育事业任务艰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2012年以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这是很大的一件事。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是世界第二,但我国还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教育资源历史积累不足,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总体条件还不是很理想,教师特别是基层教师收入总体水平不高,办学条件标准不高,教育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继续大力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使我国教育越办越好、越办越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一流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满腔热情关心教师,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充分信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志青年到农村、到边远地区为国家教育事业建功立业。要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支持力度,找准教师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的质量。要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这些年,媒体报道了个别老师道德败坏、贪赃枉法的事,对这些害群之马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三寸粉笔,三尺讲台系国运;一颗丹心,一生秉烛铸民魂。”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中华民族“梦之队”的筑梦人。希望全国广大教师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业绩。
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的信(全文)
各位与会老师:
你们好!值此第三十九个教师节到来之际,我代表党中央向你们、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福!
长期以来,以你们为代表的全国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根铸魂,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了大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他们具有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展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
新征程上,希望你们和全国广大教师以教育家为榜样,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自信自强、踔厉奋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
2023年9月9日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摘编)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我们的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总体是好的,绝大多数老师都敬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尊敬和爱戴。同时,也要看到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2日)
“四有”好老师
第一,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
第二,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
第三,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
第四,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
——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4年9月9日)
“四个引路人”
教育决定着人类的今天,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基础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必须把握好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的讲话(2016年9月9日)
我们要以黄大年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学习他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学习他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祖国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从自己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对黄大年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指示(2017年5月),《人民日报》2017年5月26日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学校是立德树人的地方。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高校党组织要把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
专家型教师队伍是大学的核心竞争力。要把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大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始终抓紧抓好。
——到天津南开大学考察时的讲话(2019年1月17日)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做好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引导广大教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
——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的讲话(2021年3月6日)
好老师要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希望你们继续学习弘扬黄大年同志等优秀教师的高尚精神,同全国高校广大教师一道,立德修身,潜心治学,开拓创新,真正把为学、为事、为人统一起来,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作出新贡献。
——给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代表回信(2021年9月8日)
好的学校特色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有一支优秀教师队伍。对教师来说,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自己首先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迫切需要我们的教师既精通专业知识、做好“经师”,又涵养德行、成为“人师”,努力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教育是一门“仁而爱人”的事业,有爱才有责任。广大教师要严爱相济、润己泽人,以人格魅力呵护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智慧,把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老师应该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成为被社会尊重的楷模,成为世人效法的榜样。
——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的讲话(2022年4月25日)
国家要强大,必须办好教育。一师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的好地方,要把这一红色资源保护运用好。学校要立德树人,教师要当好大先生,不仅要注重提高学生知识文化素养,更要上好思政课,教育引导学生明德知耻,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努力成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在湖南考察时的讲话
强教必先强师。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坚定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涵养扎实学识、勤修仁爱之心,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坚守三尺讲台,潜心教书育人。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2023年5月29日)
长期以来,以你们为代表的全国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根铸魂,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了大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他们具有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展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
——致信全国优秀教师代表(2023年9月9日)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希望你们继续坚守教育初心,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用心用情呵护引导孩子们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的回信(2025年9月8日)
新起点上,希望你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化教学科研改革,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给天津大学全体师生的回信(2025年9月30日)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68人,候补中央委员147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二十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中央政治局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港澳工作和对台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十四五”主要目标任务即将胜利完成。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极大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斗力量。
全会高度评价“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
全会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以历史主动精神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全会提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全会提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全会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全会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要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
全会提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全会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要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全会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全会提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要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促进区域联动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
全会提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全会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全会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全会提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要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全会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而奋斗。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会指出,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讲、宣传,使全党全社会领会好全会精神。要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各领域工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
全会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坚决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宏观政策要持续发力、适时加力,落实好企业帮扶政策,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全会指出,要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多渠道挖掘潜力,加强稳岗促就业工作,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全会强调,要做好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舆论引导,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全会决定,增补张升民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于会文、马汉成、王健、王曦、王永红、王庭凯、王新伟、韦韬、邓亦武、邓修明、卢红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唐仁健、金湘军、李石松、杨发森、朱芝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何卫东、苗华、何宏军、王秀斌、林向阳、秦树桐、袁华智、王春宁、张凤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何卫东、苗华、唐仁健、金湘军、何宏军、王秀斌、林向阳、秦树桐、袁华智、王春宁、李石松、杨发森、朱芝松、张凤中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年8月6日)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引导广大教师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践行教师群体共同价值追求。坚持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融入教师培养、发展,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坚持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筑牢教育家精神践行主阵地。坚持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建立完善教师标准体系,纳入教师管理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成为常态,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教师定期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统筹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等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广大教师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掌握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充分发挥教师、师范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注意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引领。
三、涵养高尚师德师风
(三)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在教师聘用工作中严格考察把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及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清单,与教育督导、重大人才工程评选、教育教学评估、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挂钩。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高校院(系)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象得体、言行雅正。加强科研诚信与优良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五)加强师德师风培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教师培养的必修课,作为教师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任务,使广大教师把握其深刻内涵、做到知行合一。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开发教育家精神课程教材资源。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专题研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社情考察、社会实践锻炼,引导教师在理论与实践中涵养高尚师德和教育家精神。
(六)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系统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四、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七)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建设,全面提升师范教育水平。坚持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第一职责,强化部属师范大学引领,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双一流”建设。以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为引领,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院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深化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优化师范院校评估指标,改革师范类专业认证,支持师范专业招生实施提前批次录取,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师范院校普遍建立数学、科技、工程类教育中心,加强师范生科技史教育,提高科普传播能力。加大对师范类专业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持力度。加强培养基本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英才教育师资培养。强化紧缺领域师资培养。
(八)提高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将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基础,贯穿教师发展全过程。推动相关高校优化课程设置,精选课程内容,夯实师范生坚实的学科基础。在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强化学科素养提升,推动教师更新学科知识,紧跟学科发展。加强中小学学科领军教师培训,培育一批引领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革的骨干。将高校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提升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教师站在学科前沿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学模式方法。适应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趋势,支持高校教师开展跨学科学习与研究,加强学科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九)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强化高层次教师培养,为幼儿园、小学重点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师,中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强化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完善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完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体系,加强乡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推进中小学教师科学素质提升。支持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一体化培养培训,优化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动高校将博士后作为教师重要来源。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推动教师积极应对新技术变革,着眼未来培养人才。
(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应小班化、个性化教学需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科学和体育美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配备,强化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配备管理。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入实施教育人才“组团式”支援帮扶计划、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乡村首席教师岗位计划等。建立健全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十一)营造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倡导教育家办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教师和校长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现象,推进发展性评价。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人才工程引领,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突出教书育人导向,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充分发挥科学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教育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等相融汇,提升教书育人质量。
五、加强教师权益保障
(十二)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成果,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好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
六、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
(十四)厚植尊师重教文化。提高教师地位,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进全社会涵养尊师文化,提振师道尊严,注重尊师教育,开展尊师活动,将尊师文化融入学生日常言行。发扬“传帮带”传统,通过教师入职、晋升、荣休等活动,浸润传承教育家精神。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尊师重教,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教师荣誉表彰力度。加强对优秀教师激励奖励,完善相关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向乡村教师倾斜。
(十六)创新开展教师宣传工作。宣传优秀教师典型。鼓励支持教育家精神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强化教育、教师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推出更多讴歌优秀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的文艺精品。用好新媒体等渠道,拓展教师宣传阵地。依托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开展教育家精神主题展览。加强教师相关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激浊扬清、弘扬正气。
(十七)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深入实施学风传承行动等活动,传播教育家思想、展现教育家风貌。将弘扬教育家精神纳入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传播中国教育声音,贡献中国教育智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校了解教师情况,为广大教师办实事、解难事。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人社部发〔2023〕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校发〔2025〕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其他与学校发生聘任关系,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列为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学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成果、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细则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釆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如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如果不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则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原则上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涉及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核查;
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
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会同科学研究部核查;
涉及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工作的由学工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
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
涉及国际交流合作中,违反外事纪律等行为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查;
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由离退休工作处核
查;
涉及附属系列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基础教育集团核查。
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复杂、超越牵头部门职责权限或需要多部门参与的,由牵头部门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委员会同意后,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
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联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初步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主要问题、对应证据资料及依据。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且有其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事实、证据或明确线索的举报予以立案,其中,对二级单位负责人立案调查,要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于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或无具体事实证据,或已进行调查并且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举报不予立案,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
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专门调查组,专门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专门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属于学术范围的,调查组应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需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拟处理意见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处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参照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授权二级单位调查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等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送达。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签发后,送达受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送达至本人。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须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复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受处理人员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七)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处理解除后,教师享受各方面正常权利,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职务或资格,须按相应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八)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须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公正进行的。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党委(总支)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被问责单位、组织及领导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北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2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 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其中学校 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能发挥其专业能力 的工作。离岗创业或受组织委派的兼职活动等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校外兼职类型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校外兼职主要包括学术类兼职、行政类兼职、企业类兼职、其他类兼职等类型。
(一)学术类兼职:教职工在专业学术机构兼职,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学会、专业委员会等。
(二)行政类兼职:教职工在党和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及人民团体等兼职。
(三)企业类兼职:教职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
(四)其他类兼职(含从事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五条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拟申请校外兼职人员填写《淮北师范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审批表》(见附件)并向所在单位 提交申请,并附拟兼职机构的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部门 处(部)务会等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的,须 先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兼职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须先报科研部审核同意。
(三)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证 明材料,按照审批备案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章 校外兼职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校内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低于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平均工作量。
第八条 新进教职工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因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兼职活动:
(一)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合作人等重要职务。
(二)作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者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三)作为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所或机构合伙人。
(四)影响本职工作或对提升本人业务能力、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无关的兼职活动。
因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情况确需到企业兼职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如实向二级单位书面汇报全年兼职情况(包括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时间、是否取酬、研究成果等),各单位每年对校外兼职人员的师德师风、校内工作态度及质量进行专项考核评估,教职工全年兼职及专项考核评估情况由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能否继续兼职的依据。
第十一条 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一)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职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
(四)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五)长期不在岗,在病假、病休、事假期间的;
(六)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者等待处理的;
(七)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承担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任务的;
(八)上一年度完成工作量未达到本单位工作量平均数的,无薪兼职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兼职除外;
(九)年度专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十)其他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或学校认定不适宜校外兼职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在从事校外兼职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保密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学校和校内其他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因校外兼职活动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中,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十四条 教师兼职期间产生的职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学校,成果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不得允许校外 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因校外兼职引发的技术、经济、劳务、劳动等各种纠纷,由教职工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校外兼职,所在单位或学校将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兼职。对拒不执行的,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或在校外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校外兼职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依据
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 方面的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属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的审批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的审批、报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审批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将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若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学校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所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校教字〔2015〕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教学环节中发生的教学事故,按照
其严重程度逐一认定,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传播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二、教师随意缺课、停课,一学期累计4课时以上(含4课时)。
三、命题教师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泄密或变相泄密。
四、监考人员协同考生作弊;或省级以上考试监考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五、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10%以上学生成绩有误;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收受学生财物,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六、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学籍、学历证明。
七、教师或设备管理人员因违规操作或擅离岗位,造成
正常教学设施损坏,财产损失金额达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学校批准,教师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或未经批准,随意缺课、停课一学期累计4课时以内;或上课迟到(脱岗)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或实验课上课过程中无故离开指导现场10分钟以上。
二、教师在一节课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播放无关视频超过20分钟,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经学校批准,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表(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教师擅自找他人代课。
四、教师误选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影响学生学习;或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或参考书,造成不良影响。
五、教师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教学引起学生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反映情况的学生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六、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10%以下(含10%)5%以上(含5%)学生成绩有误。
七、教师未按规定命题或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或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八、监考人员遗漏试卷或答题纸,影响学生成绩;或考试中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监考地点、场次。
九、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不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或被巡考人员发现2人(含2人)以上违纪或作弊。
十、监考人员擅自缺席监考;或相关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或其它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或调整教学大纲。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调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造成严重影响;或因调课失误造成无法上课;或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十三、相关人员没有严格、及时执行学校对有关学生的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报告单或在校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教师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其他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或相关人员因违规操作或擅离岗位,造成正常教学设施损坏,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迟到(脱岗)10分钟以内,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任课教师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或上课时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考试试卷卷面出现3处以上打印(或书写)错误,影响学生考试;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和学生考卷。
三、考试成绩报出后,教师一门课漏报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或统分有误达5%以下、2%以上(含2%)。
四、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打手机、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闭卷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或清场不彻底;监考人员监考迟到。
五、非客观因素,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开门,造成不良影响;负责老师对临时借用教室的活动内容监管不严,造成组织者擅自变更活动内容,产生不良影响。
六、相关人员未将学生成绩不良情况、学生学籍变动或学业预警信息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它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
或记过处分。
对于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职称评定暂缓,并视情节轻重扣除1-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事故处理程序:相关部门对事实进行认定;当
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初审处理意见;由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做出认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及
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作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者,追究本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罚不当,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煤师院教字〔2005〕105号)废止。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校人字﹝2020﹞52号)
为切实强化教职工上下班考勤,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考勤范围
(1)学校在职(含人事代理)人员,均纳入考勤范围。
(2)党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节假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班(值班)的,安排上班(值班)并纳入考勤。
(3)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对要求参加的校院两级会议、学习、培训、教研等集体活动实行考勤(一学期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缺勤者视为本学期旷工)。
(4)人才、劳务派遣人员比照在职人员考勤。
二、考勤要求
(5)各学院、各部门承担职工考勤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职工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
(6)各学院行政秘书承担职工考勤具体工作,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7)各学院、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有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的《考勤情况汇总表》报人事处劳资科。
(8)人事处于每月底前,在校园网公示各学院、各部门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9)各学院、各部门必须据实填报考勤情况。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请假、销假、待遇、惩处等,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校发﹝2016﹞79号)。
三、其他
(11)各学院、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考勤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12)学校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13)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发〔2017〕4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和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 据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 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审批制度
1.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批。处级干部由分管 (联系)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管理;科级干部、教 师和职工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管理。
2.因私出国(境)前,应由本人提交亲自签名的因私出 国(境)审批(备案)表,说明出国(境)的原因、时间、 目的地等情况,并结合学校教职工外出请假规定逐级报批。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向党委组织部备案,教师和职工 需向人事处备案,备案须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7日 内完成。
二、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严格管理制度
1.处级干部已申领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必 须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2.处级干部首次或再次申领出国(境)证件后,须在7天内将其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提拔的处级干部,提 拔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7 天内将其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3.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前,须按程序履行完报告审 批手续后,方可申领出国(境)证件,并办理出国(境)相 关手续。在回国(入境)后10天内,须将证件交还党委组
织部集中保管。
4.处级干部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后三个 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5.处级干部因遗失、补办等原因,不能按时将出国(境) 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6.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统计所属单位人员已申领 的出国(境)证件情况,并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处科级干部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教师和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报人事处。
三、有关纪律
1.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结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工作规定,对处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上交情况进行核 查。
2.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愿上交所持 证件的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仍不交回证件的,报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其所持证 件,不再审批其出国(境)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对未经备案私自出国(境),以及不如实登记持有因 私出国(境)证件的教师和职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报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其所持证件。 在岗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未正常履行请假及相关手续, 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出请 假审批权限,单位不如实上报考勤,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单 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以上相关涉及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 合格及以上。
4.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 律,不做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 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
5.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与单位保持联系,确保通讯畅通,随时能够联络。
6.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入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 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
四、相关要求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的 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按照本通 知要求和程序做好所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并 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工作。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填写好 《处科级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纸质版 交至党委组织部干部科,电子版发 OA 系统组织部信箱;《教师和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纸质版交至人事处劳资科,电子版发OA系统人事处信箱,联系电话:3802314。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人字〔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加速学校国际化进程,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含出境,下同)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合作学校资助的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按任务类型分为出国访学研修、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校际交流、学术会议(含学术活动)、业务培训(含双跨团)等;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3个月以上)、短期(1-3个月)、临时(1个月以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因公出国,偏重教师长期因公出国访学研修,教职工临时因公出国除遵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外,还须遵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与实效性。
第六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
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第七条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派出人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熟练掌握派往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具有较强相关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项目(含非名额分配与有名额分配)由教师本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的项目依据本规定及学校确定的当年派出计划,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自费公派教师(不含使用个人课题经费公派教师)不占当年学校派出计划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教师派出计划。教师申请出国,应在派出的前一学期,根据学校下发的选派计划与通知,提交《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并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 教师出国访学或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供国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
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国人员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处级干部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派出。所有教职工出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淮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请销假和申请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作为其出国担保人,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一学期的须交纳人民币2万元,出国时间为一年的须交纳人民币3万元。保证金交学校财务处,待出国教师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出国教师逾期不归且未履行延期手续,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交纳。
第十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护照及派出教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干部因公护照必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安徽省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教师在国外期间要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事情。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出国协议,按照计划开展研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第十七条 相关学院(部门)应主动关心派出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工作状态及科研进展情况,掌握派出教师的思想动态,必要时将相关情况即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八条 派出教师一般不得延期或擅自改变派出身份、变更派出计划。确需延期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提供的需要延期的证明(延期理由必须充分)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处级干部须由组织部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学校只受理每位派出人员一次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派出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处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每年限派出一次。处科级干部出国(境)超出12个月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及省公派出国教师的费用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公派及依托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访学研修,学校以立项的形式进行资助。一名派出人员一学期(6个月)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资助人民币5万元,按实际支出封顶报销,超支不补;校际交流项目对方学校提供资助的,纳入学校资助总费用。学校公派出国的任教讲学、合作研究比照访学研修项目给予资助。学校组织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但注明经费自筹的出国培训等按一学期为一个项目方式给予立项资助。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含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从派出人员个人课题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在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学校等资助的出国项目。完全自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自费公派教师(含使用个人课题经费派出的教师)在外的相关费用自理。临时因公出国(限1个月内)参加校际互访或学术活动的,按照出国差旅报销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相关费用回校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任何人以办理个人事务为目的,申请普通护照出国的,即使期间执行了非计划的公务,回校后均不得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的教师出国期间的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公派、校际交流以及自费公派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不含延期)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的发放参照学校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出国属接受国家或学校任务从事任教、讲学、技术工作等类型的人员,派出任务中已明确薪酬的,在外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
第二十六条 派出教师获准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自理,并从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到的社会保险由个人全额承担。待按期返校后再补发其延期内的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六章 回国事项
第二十七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部门)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应及时至所在学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回国登记表》,提交访学研修总结(附相关成绩、证书、成果等复印件),并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等情况作研修汇报。回国教师须经所在学院、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其派出期间任务完成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到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派出时间为一学期(3个月以上)的教师, 须回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派出时间为一年(12个月,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
第七章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长期公派(3个月以上)出国的教师回国后应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的教师,派出时间为一学期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派出时间为一年(含延期)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国期间或出国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学校将收回相关费用(包括出国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学校资助的经费等),同时按未完成服务期限收取违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3-5万元(博士或教授5万元,其它3万元),违约金收取按担保人担保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教师因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除在费用方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按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教科信〔20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参照221号文第二条、10号文第二十三条、40号令第二十七条和34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学术不端事件信息报送和通报机制,并可对教育系统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机制,建立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建立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主动监测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信息。对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积极组织或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高等学校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个月。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高等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被调查人当前人事关系所在高等学校牵头负责调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项目、奖励、人才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单位调查处理。论文发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对于涉及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主管部门进行提级办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要求,主动联系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参与调查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七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节 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34号令第三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一般应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四节 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的高等学校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照221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在此基础上,高等学校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依规对学术不端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当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决定由地方高等学校作出的,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由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作出的,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高等学校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高等学校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履行不力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问责或联合通报。对于高等学校为获得利益有组织实施请托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或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日常业务报销细则
(财务字〔2023〕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和财务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三条 财务报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财务报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
(二)真实合理。财务报销应当真实合理,不得虚构经 济事项。
(三)权责一致。财务报销的相关人员有根据学校财务 管理要求使用学校资金进行报销的权利,同时对所报销业务 负有相关责任。
(四)预算控制。各项经费均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禁止 无预算、超预算报销。
第二章 原始凭证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 原始凭证指的是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等取得的 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自制凭证等。
税务发票必须有统一套印的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新版OFD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开具要求:
(一)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 付款单位信息、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信息、开票单位 印章等。
(二)原始票据的填开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字迹 清楚,印章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若票 据填开有误,应当由开票单位重新开具。
(三)除车船票、飞机票、保险费、医药费、电话费等 票据必须填开个人姓名或内部具体单位的票据外,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原始票据抬头应当为“淮北师范大学”。
(四)原始票据内容无法填开明细时,应当取得明细清 单。增值税发票应当取得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网购应当取 得订单明细,其他商品和服务应当取得加盖销售方印章的明 细清单。
(五)自制凭证(如借款单、领料单等),应当按规定 的统一格式填制、经办人手工签字、审签后报销。
(六)源于国外的发票或合法收据应当提供翻译件,并 注明兑换汇率(兑换汇率原则上应当为兑换日的汇率)和折 算后的人民币金额。
(七)税务电子发票和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规定与纸质票据相同。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对不真实、不 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经办人不得接收,审批人不得签 批,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五条 合同、批件、报告、会议通知等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当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六条 严禁电子票据重复报销,电子票据应当通过网 络报销系统“提取发票信息”模块进行录入。
第七条 因保管不善致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原 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或存根联的复印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以订单和支付记录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章 基本报销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自发票、收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报销 (访学、进修在一年以上的报销除外),逾期不予报销。
第九条 收款单位、合同或协议签订单位、发票上所盖公章单位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 予报销。特殊情况,如因收款单位变更导致不一致,应当进 行书面说明,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供工商、税务、 公安等变更批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并加盖变更前后的公 章,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条 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各项经费的审批严格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审批规定执行。经办人和审批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的电子签名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销。各项公务支出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凡列入《省级预算 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当使用公务 卡结算。如遇公务卡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 卡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销。
第十二条 采购低值易耗品,应当办理材料入(出)库登记手续。需在校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的,登记完成后,打印《淮北师范大学低值品验收单》并加盖公章;不需在校 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的,由各单位组织对采购物品严格验 收,并填写验收单,采购人、验收人应当手工签字,且不得 为同一人员。
对于物品的领用,各单位应当认真核算实际需要,填写领用单,履行审批手续,领用人、发料人应当手工签字,且不得为同一人员。
第十三条 发票含有“充值”、“预付款”等字样的预付款性质的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公务车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事前在OA系统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单》,因特殊情况可事后补请续请。
第四章 具体业务报销流程及规定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是指单位购置的笔、文件夹、订书机、胶水、档案袋、纸张、计算器等一般性办公用品所发 生的支出。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发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2)如购置单价在 500 元(含)以上、或 批量超过50000元(含)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应当提供《淮 北师范大学低值品验收单》;(3)如大批量购置办公用品且发放给教职工、学生,应当提供领用单;(4)如教职工、 学生举办集体活动购买办公用品,应当提供参加人员名单、 新闻稿或活动照片。
第十六条 书报杂志,是指购买因教学、科研所需的与 专业相关书籍(单次、批量购买金额低于500元,或者虽超 过500元,但是用于培训学习、宣传教育等用途)。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发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或购物订单;(2)如大批量购置培训学习、宣传教育等书籍,应当提供领用单。
第十七条 印刷费,是指用于打印、复印、装订、胶装、 照片冲洗、扫描等支出。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发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2)如同一批印刷材料且金额超过1万元, 应当提供合同;(3)如印刷费支出用于教职工、学生集体活动,应当提供参加人员名单、新闻稿或活动照片。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补贴费,是指需要在淮北市三区一 县开展工作发生的交通费。郊区(外环路以外)每人每天40 元;市内(外环路以内)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使用。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请假申请单。
第十九条 租赁费,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费、通讯网络租赁费、服装租赁费、公务用车租赁费及其他租赁费。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租赁合同。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租赁物品发放给个人使用,应当提供领用人本人签字的领用单;(2)如因公务需要租赁车辆,应当提供请假申请单;(3)如租用学校定点租车公司车辆,应当提供公务用车租赁费结算单,该 情况可不用提供合同;(4)如租用学校非定点租车公司车辆,应当经过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
第二十条 维修(护)费,包括设备维修(护)费、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修(护)费和其他维修(护)费。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维修清单(如发 生设备维修(护)费,应当提供《淮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 修清单》)。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如同一批维修事项且金额 超过1万元(含),应当提供合同。
第二十一条 邮电费,包括邮寄快递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发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如多次邮寄批量报销快递 费,应当提供明细清单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专用材料费,包括实验专用材料费、体育 用品、专用服装、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费,其中实验专用 材料费是指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实验动植物、实 验药品、试剂等费用。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验收单;(3)领用单。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2)如同一批购置材料且金额超过 1 万元, 应当提供合同;(3)如购买材料用于教职工、学生集体活动,应当提供新闻稿或活动照片;(4)如购买实验动植物或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应当提供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 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托业务费,包括测试服务费、咨询费、专利申请费、审计费、诉讼费、出版费及其他委托业务费。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合同或清单等其 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版面费,是指发表论文所支付的审稿费以 及论文版面费。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录用证明。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收款账户信息与用稿单位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加盖用稿单位公章的委托证 明;(2)如报销国外期刊版面费,应当提供《国外期刊论文版面费报销申请表》(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包括系统软件购置费、设备购 置费、图书购置费(单次、批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500元的 图书)。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2)资产验收单。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2)如同一批购置系统软件、设备和图书且金额超过1万元,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临时 到淮北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分为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差旅两类。
(一)国内差旅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请假申请单;(2)《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生住宿,应当提供住宿费发票或证明(非科研业务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 宿费发票的,参照《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提供材料);(2)如住宿发票未体现实际住宿天数、单价等信息,应当提供住宿费清单;(3)如乘坐轮船、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应当提供车票;(4)如乘坐公共交通购买保险,应当提供保险费发票;(5) 如出差自驾,应当提供行程往返路线图、油费发票、过路费 发票和通行费汇总单;(6)如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会务费或培训费发票(如交会务或培 训费)、会议或培训通知中其他合理收费且符合学校报销标 准的发票;(7)如租用车辆出差,参照第十九条租赁费相关要求提供附件。
(二)因公出国(境)
国内部分的差旅报销执行第二十六条(一),国(境)外差旅报销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1)《国(境)外费用报销汇总单》(见附件);(2)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3)申请表(如《淮北师范大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淮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考察访问申请表》《淮北师范 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淮北师范大学因公 临时出国(境)申请表》等);(4)《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回国登记表》;(5)出国签证费、手续费、国际会议注册费、保险等出境相关费用发票或正规收据;(6) 住宿应当取得相应凭据及相应付款记录,出国访学应当有相 应住房协议;(7)《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是指学校举办各类培训、会议、 学术讲座发生的费用。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会议通知、培训文件(包含会议议程、培训内容);(2)申请审批表;(3)会议费报销审批表;(4)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5)会议服务单位 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 同)、餐费菜单等资料。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如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活动结束后,应当根据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统一报销,严 禁同一事项拆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劳务费发放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职 能部门已制定的劳务、津补贴等管理办法执行。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xx 费用发放明细表》(见附件) (制表人和复核人应当手工签字,讲座劳务费应当备注人才 类型,国培课酬应当备注职称)。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劳务发放范围符合《淮北师范大学劳务费、酬金、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修 订)》,应当提供劳务事前审批表;(2)如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或维修(护)人员的劳务费,应当提供发票。
第二十九条 公务招待费,相关管理办法依据《淮北师 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和《淮北师范大学外事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公务接待审批单;(2)公函; (3)餐饮发票;(4)菜单;(5)接待清单。
第三十条 会员费,是指因工作、科研、技术需求,办理的各类组织或软件的管理费或服务费。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发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2)合同或会费缴纳通知等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是指由我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参加的短期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一)我校教职工因培训产生差旅费,应当按照差旅费 报销,所需附件参照第二十六条提供。
(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培训未产生差旅费,报销所需附 件:(1)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2)培训文件或 培训结业证书。如果组织集体参加培训,还应当提供人员名 单和合同。
第三十二条 福利费,是指校内各单位对教职工生活困 难补助、各类慰问等情况所补贴的费用。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慰问职工情况说明(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如购买物品慰问,应当提 供发票。
第三十三条 广告宣传费,是指制作条幅、海报、视频等宣传费用。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发票。
其他附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1)如发票未体现明细, 应当提供清单;(2)如同一批广告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应当提供合同。
第三十四条 奖励金,用于校内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 支出。
报销所需必要附件:(1)奖励文件;(2)发放明细。
第三十五条 借款,按照借款资金实际用途提供相关材 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 所涉及的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 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安徽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现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 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