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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1 15:58:31 浏览次数: 【字体:

校研字[2015]1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现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要求

1. 各学院应该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本专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和计划。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2. 新开设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填写课程计划,提交教学大纲,列出课程的主要内容、适应范围、学时和学分、开课对象等,经所在学院讨论通过、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3.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授课的主要依据。研究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育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学时、学分、开课单位及教师姓名、职称、考核方式、教材、参考书目等。

4. 各门课程要认真选择和及时更新教材,保证课程质量。一般应使用新版研究生教材,鼓励使用国外原版教材和教师自编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自编讲义。

二、研究生应修课程

1. 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处委托有关教学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硕士生导师(或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对稳定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相关参考资料。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包括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课一般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应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2. 选修课程

1)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进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各学科除应开设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之外,还可以根据学科性质特点,适当安排研究生选修跨专业或跨一级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原则上选修课如选课人数不足5人,不予开课。

2)补修课

对于跨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除完成课程计划中所规定课程外必须补修两门以上大学本科相应的基础课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参加本科班相应课程学习并进行考核。补修课程不计入研究生规定学分内,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三、研究生课程表的编排

1. 研究生处负责排定全校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并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公共课课程表发至各学院。

2. 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在研究生处排定公共课的前提下,按照各个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设置编排本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表。各学院须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已排定的下学期课程表上报研究生处。

3.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

4. 本校暂开不出的属本专业培养方案内设置的研究生课程,如必须到校外学习或请校外教师到我校开课的,应由各学院提出报告,报研究生处批准。

四、研究生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1. 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办理免修手续,应在开学两周后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主管学院院长批准,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2.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上学期间研究生只能重修课程一次。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以闭卷笔试为主,时间一般为2小时。

2. 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达7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可获得学分,否则不得学分。

3. 选修课程可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查按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百分制与四级记分制的折算如下: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合格; 70分以下,不合格。

4.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在考核前向学院里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5.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成绩单”和“教学总结”,经学院院长签字后,交学院办公室和研究生处各一份。学生考核试卷同时交各学院存档。

六、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检查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在各学院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或不同类型课程(特别是学位基础课和学位公共课)的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作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参考。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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